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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市、区(县)体育场馆应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投身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市属场馆(少体校)应在原有办训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开拓;其他市属场馆要积极配备项目教练员,加强与周边学校合作,加强与所在区(县)联动,创造条件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不断形成项目品牌。鼓励区(县)体育场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培养后备人才,通过开设长、短培训班,组织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活动,吸引当地青少年广泛参与,从中发现、选拔、培养和输送有潜力的苗子。
  (九)办二线运动队学校、体育项目传统学校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是实施体教结合工作的有力抓手。通过学校体育工作,切实达到“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运动队、月月有比赛”的要求,增强学生体质,引领更多的普通学校重视体育工作;通过规范管理、明确责任、改善条件、配强教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办训质量和输送效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投入,齐抓共管,继续为上海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逐步引导社会力量办训,纳入地方体育事业发展格局;充分发挥体育明星的效应,不断利用市场机制,拓宽后备人才培养渠道;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与普通学校的合作、与各级体校的合作、与市优秀运动队的合作,使各方的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科学引导、积极扶持,努力扩大社会力量办训规模。
  三、保障措施
  (十一)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体育法》的规定,加强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领导,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地方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通过抓专项工作,体现落实的成效;突出培养后备人才的公益性质,加大财政投入,强化各部门支持,鼓励全社会参与;要将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对保障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履职情况纳入政府的综合考评中。市、区(县)要切实保障好各级各类体校、体育场馆等训练单位在上项目、上规模、上水平等方面的配套建设工作。要从场馆条件、训练设施、师资力量、后勤保障、招生渠道等方面做好布局调整的规划,组织专门班子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落实相关配套工作。
  (十二)强化市、区(县)教练员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练员和带训体育教师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执教水平;不断完善各办训单位的教练员队伍结构,吸纳优秀退役运动员;建立专业教练员进校园带队制度;完善业余训练教练员上岗及等级认定制度; 指导郊区(县)进一步扩大教练员编制;构建教练员互通交流渠道,实现教练资源优化组合,积极试点一、二、三线运动队教练员纵向之间的交叉竞争上岗制度;创造条件,逐步改善和提高教练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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