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来源:《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条、第4.0.5条
二、公共建筑
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三类:
⑴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m
2,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⑵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万m
2,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⑶ 丙类建筑--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公共建筑。
2、外窗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甲类建筑的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南、北向不应大于0.8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⑵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80。
⑶ 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
⑷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屋面
| ≤0.50
|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 ≤0.70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0.70
|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传热系数K
[W/(m2·K)]
| 遮阳系数
(东、南、西向/北向)
|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窗墙面积比≤0.2
| ≤3.3
| -
|
0.2<窗墙面积比≤0.3
| ≤2.5
| ≤0.40/-
|
0.3<窗墙面积比≤0.4
| ≤2.1
| ≤0.35/0.40
|
0.4<窗墙面积比≤0.5
| ≤2.0
| ≤0.32/0.40
|
0.5<窗墙面积比≤0.7
| ≤1.8
| ≤0.28/0.35
|
0.7<窗墙面积比≤0.8
(仅适用于南北朝向)
| ≤1.4
| ≤0.25/0.28
|
屋顶透明部分
| ≤2.0
| ≤0.28
|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
玻璃的遮阳系数。
|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屋面
| ≤0.70
|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 ≤1.0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1.0
|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传热系数K
[W/(m2·K)]
| 遮阳系数
(东、南、西向/北向)
|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窗墙面积比≤0.2
| ≤4.7
| -
|
0.2<窗墙面积比≤0.3
| ≤3.5
| ≤0.55/-
|
0.3<窗墙面积比≤0.4
| ≤3.0
| ≤0.50/0.60
|
0.4<窗墙面积比≤0.5
| ≤2.8
| ≤0.45/0.55
|
0.5<窗墙面积比≤0.7
| ≤2.5
| ≤0.40/0.50
|
0.7<窗墙面积比≤0.8
| ≤2.0
| ≤0.35/0.40
|
屋顶透明部分
| ≤3.0
| ≤0.40
|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
玻璃的遮阳系数。
|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 传热系数K [[W/(m2·K)]]
|
屋面
| ≤1.0
|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 ≤1.5
|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 ≤1.5
|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传热系数K
[W/(m2·K)]
| 遮阳系数
(东、南、西向/北向)
|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 窗墙面积比≤0.2
| ≤5.4
| -
|
0.2<窗墙面积比≤0.3
| ≤4.7
| -
|
0.3<窗墙面积比≤0.4
| ≤4.0
| -
|
0.4<窗墙面积比≤0.5
| ≤3.5
| ≤0.80
|
屋顶透明部分
| ≤4.0
| ≤0.60
|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
玻璃的遮阳系数。
|
来源:《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5条、第4.2.1条
附录E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气密性规定
1、居住建筑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