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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注:
  1. 表中的“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30°(含30°)至偏南60°(含60°)的范围;
  2. 楼梯间、外走廊的窗不按本表规定执行。
  来源:《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条、第4.0.5条

  二、公共建筑
  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三类:
  ⑴ 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万m2,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⑵ 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万m2,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⑶ 丙类建筑--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装置的公共建筑。
  2、外窗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 甲类建筑的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南、北向不应大于0.8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⑵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80。
  ⑶ 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
  ⑷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甲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屋面

≤0.5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0.7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0.7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3.3

-

0.2<窗墙面积比≤0.3

≤2.5

≤0.40/-

0.3<窗墙面积比≤0.4

≤2.1

≤0.35/0.40

0.4<窗墙面积比≤0.5

≤2.0

≤0.32/0.40

0.5<窗墙面积比≤0.7

≤1.8

≤0.28/0.35

0.7<窗墙面积比≤0.8

(仅适用于南北朝向)

≤1.4

≤0.25/0.28

屋顶透明部分

≤2.0

≤0.28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

  玻璃的遮阳系数。



  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屋面

≤0.7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4.7

-

0.2<窗墙面积比≤0.3

≤3.5

≤0.55/-

0.3<窗墙面积比≤0.4

≤3.0

≤0.50/0.60

0.4<窗墙面积比≤0.5

≤2.8

≤0.45/0.55

0.5<窗墙面积比≤0.7

≤2.5

≤0.40/0.50

0.7<窗墙面积比≤0.8

≤2.0

≤0.35/0.40

屋顶透明部分

≤3.0

≤0.4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

  玻璃的遮阳系数。



  丙类建筑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限值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 [[W/(m2·K)]]

屋面

≤1.0

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传热系数K

[W/(m2·K)]

遮阳系数

(东、南、西向/北向)

单一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

窗墙面积比≤0.2

≤5.4

-

0.2<窗墙面积比≤0.3

≤4.7

-

0.3<窗墙面积比≤0.4

≤4.0

-

0.4<窗墙面积比≤0.5

≤3.5

≤0.80

屋顶透明部分

≤4.0

≤0.60

注:有外遮阳时,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无外遮阳时,遮阳系数=

  玻璃的遮阳系数。


  来源:《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5条、第4.2.1条

  附录E
  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气密性规定

  1、居住建筑1~6层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2008中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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