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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附录A 
  公共建筑绿地率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 目 类 别

绿 地 率

商业、金融保险、商务办公、市场

不低于20%

旅馆业

不低于35%

行政办公

不低于35%

文化娱乐

不低于30%

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

不低于35%


  其他新建工程绿地率不低于30%,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20%。
  来源:《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第十六条

  附录B
  建筑容积率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应按下表规定控制。

主要用地分类

建筑类别

高容量建设区

一般容量建设区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建筑用地

-

-

0.6-1.2

32-40

多层住宅建筑用地

-

-

1.0-1.8

25-35

高层住宅建筑用地

2.0-4.0

25-30

1.7-2.8

22-32

公共设施用地

多层公共建筑用地

1.8-3.0

35-45

1.5-2.5

30-42

高层公共建筑用地

2.5-9.0

28-40

2.0-5.0

25-40


  来源:《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第十四条

  附录C
  建筑体形系数规定

  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不应大于下限值。

建筑层数

≤3层

(4~11)层

≥12层

建筑的体形系数

0.55

0.40

0.35


  来源:《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3条

  2、公共建筑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来源:《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3条

  附录D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规定

  一、居住建筑
  1、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应大于下表限值规定。

围护结构部位

传热系数K[W/(m2·K]

热惰性指标D≤2.5

热惰性指标D>2.5

体形系数

≤0.40

屋面

0.8

1.0

外墙

1.0

1.5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5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

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体形系数

>0.40

屋面

0.5

0.6

外墙

0.80

1.0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

1.0

分户墙、楼板、楼梯间隔墙、外走廊隔墙

2.0

户门

3.0(通往封闭空间)

2.0(通往非封闭空间或户外)



  2、不同朝向外窗的窗墙面积比限值见下表。

朝  向

窗墙面积比

0.40

东、西

0.35

0.45

每套房间允许一个房间(不分朝向)

0.60



  3、不同朝向、不同窗墙面积比的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限值见下表。

建 筑

窗墙面积比

传热系数K

[W/(m2·K)]

外窗综合遮阳系数

(东、西向/南向)

体形系数≤0.40

窗墙面积比≤0.20

4.7

-/-

0.20<窗墙面积比≤0.30

4.0

-/-

0.30<窗墙面积比≤0.40

3.2

夏季≤0.40/夏季≤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8

夏季≤0.35/夏季≤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5

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

体形系数>0.40

窗墙面积比≤0.20

4.0

-/-

0.20<窗墙面积比≤0.30

3.2

-/-

0.30<窗墙面积比≤0.40

2.8

夏季≤0.40/夏季≤0.45

0.40<窗墙面积比≤0.45

2.5

夏季≤0.35/夏季≤0.40

0.45<窗墙面积比≤0.60

2.3

东、西、南向设置外遮阳

夏季≤0.25 冬季≥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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