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 评 审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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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文件名称
|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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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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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要求节能50% 以上(含50%)。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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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
| 第3.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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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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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和我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具体目录见建设发[2010]210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中附件1和附件2。
| 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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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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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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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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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
|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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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群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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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建筑间距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
|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
| 第三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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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居住建筑的最佳朝向为南偏西5°至南偏东10°;适宜朝向为南偏西15°至南偏东20°。
公共建筑的适宜朝向为南偏西15°至南偏东30°。
| 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则(2008甬JZ-08)
| 第7.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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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4.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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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居住建筑绿地率宜大于35%,绿地本身的绿化率宜大于70%,并尽可能多载植乔木和灌木;公共建筑绿地率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按本标准附录A取用。
| 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则(2008甬JZ-08)
| 第7.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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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
|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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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本标准附录B取用。
|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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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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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3条的要求;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3条的规定,按本标准附录C取用。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4.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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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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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筑遮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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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居住建筑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及南向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4.0.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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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应设置遮阳。
|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4.1.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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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建筑通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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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4.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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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4.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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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建筑热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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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第二(三)条及《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甬政发[2005]12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
| 第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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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
|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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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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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甬政发[2005]120号)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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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4.0.5条和《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5、4.2.1条的规定,具体参数按本标准附录D取用。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4.0.4条
第4.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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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4.1.5条
第4.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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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外窗和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均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9条或《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8条的规定,相关参数按本标准附录E取用。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4.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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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4.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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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公共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
|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4.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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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给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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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给水系统宜采用高位水箱供水和管网叠压供水方式。
|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 第2.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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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公共建筑应积极采用节水型器具、仪表。
|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给水排水(2007)
| 第2.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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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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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设备及机组的能效参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6.0.5条、第6.0.6条及《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5.4.6条、第5.4.9条、第5.4.10条和第5.4.12条的规定。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6.0.5条
第6.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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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5.4.6条
第5.4.9条
第5.4.10条
第5.4.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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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居住建筑进行采暖和空调节能设计时,家用空气源热泵空调器制冷额定能效比应不小于2.3,采暖额定能效比应不小于1.9。
|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5.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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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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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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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 第6.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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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气与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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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各类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有关规定,其值应不大于本标准附录F相应规定。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 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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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正常照明灯宜采用自熄节能开关控制。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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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 第7.1.4条
第7.1.5条
第7.1.7条
第7.1.10条
第7.1.11条
第7.1.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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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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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及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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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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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新建12层及以下的居住建筑及有热水系统要求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为全体用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的一体化工作。
| 宁波市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及验收实施细则(试行)(2010甬SS-09)
| 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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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甬建发〔2010〕87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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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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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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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的逆6层,建设单位应相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太阳能光热技术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通知(甬建发〔2010〕87号)
| 第二条
|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 第二十六条
|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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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采用单一的地源热泵系统,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1万平方米;采用复合式地源热泵系统,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6万平方米。
| 宁波市地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技术导则(2010年)
| 第4.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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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 第三十一条
|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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