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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田水利建设标准》的通知


  4.0.3 农作物灌溉需水参数应由当地试验资料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条件相近地区试验资料或根据理论分析计算确定。
  4.0.4 灌溉渠道应采用切实可行的防渗措施,优先采用地下管道输水措施。灌溉面积大于1万亩的渠道防渗率不低于60%,1万亩以下不低于80%。
  4.0.5 现代农业园区的经济作物发展喷微灌面积不低于其适宜灌溉面积的80%。
  4.0.6 水稻区应格田化,且不得串灌,格田规格有以下要求:
  (1)平原区以长60~120m、宽20~40m为宜,格田面高差应小于3cm。
  (2)山丘区应根据地形作适当调整。
  (3)土壤入渗能力高,水流推进慢,可适当减小格田规格。
  4.0.7 水稻区应推广薄露灌溉等田间节水灌溉措施,一般不低于水稻种植面积的60%,粮食生产功能区应达到90%以上。
  4.0.8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根据灌溉类型、灌溉面积等,由表4-2确定。水稻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旱作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0。
  表4-2  灌溉水利用系数

灌溉类型

灌溉面积

灌溉水利用系数

渠灌区

≥1(万亩)

≥0.60

<1(万亩)

≥0.70

管灌区

≥1(万亩)

≥0.80

<1(万亩)

≥0.85

喷灌、微喷灌区

 

≥0.85

滴灌区

≥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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