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田水利建设标准》的通知
(浙水农〔2011〕13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农田水利是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我省粮食安全和其它农产品供给的重要基础保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6号)、《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7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提升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两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田水利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浙江省农村水利总站。
附件: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农田水利建设标准(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
农田水利建设标准
(试行)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农业“两区”)的农田水利建设行为,提高农田水利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障粮食安全、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农业“两区”农田水利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和管理。
1.0.3 农业“两区”的农田水利建设,除了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标准和规定。
2 一般规定
2.0.1 农业“两区”宜选择农田基础设施基本配套、外部水利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进行建设。山丘区发展农业“两区”,水源条件应能满足作物灌溉关键期用水需求;平原低洼区发展农业“两区”,不宜布置对涝渍特别敏感的作物。
2.0.2 农业“两区”农田水利建设应符合当地水利及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已有水利工程设施,并与其它部门规划相协调。
2.0.3 旱涝保收农田应符合本标准4.0.2、5.0.1、5.0.2、5.0.4条款的要求。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区内农田灌排面积应全部达到旱涝保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