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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秩序和工程建设及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工作的意见

  二、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

  (一)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制度。坚持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权限相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组织实施。加强对招投标核准事项的监督检查,招标方案未经核准或未按核准招标方案组织实施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招投标活动进场交易管理。实践证明,有形市场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是解决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一个有力举措。市区国有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工业项目、市政房屋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等所有15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50万元以上的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3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交易活动等要一律进入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各县(区)重点建设项目、国有企业工业项目、市政房屋建设项目、交通、水利等所有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也要进入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以上金额以下的项目,要进入到县(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对不进入我市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招投标综合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而到外地组织招投标和进行场外交易、规避招标的,要严肃查处,进行行政问责和纪律追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顶风违纪,搞暗箱操作的,一经发现,从重从快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对政府投资工程,除特殊工程外,评标专家应全部从政府组建的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不得安排或聘任人员出任评委。

  (四)强化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全过程监督招投标活动,严厉打击虚假招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违法转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招标投标环节违规问题的发生。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借用资质的企业要进行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列入不良记录信息公示,清理出我市的建筑市场。

  (五)推进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加大招投标信息的公开力度,招投标当事人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项目考核、合同履约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完善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在省、市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平台公告,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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