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安全质量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形成重大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制度化。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三)加大违规违法和失职渎职行为查处力度。监察和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法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六、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项目监管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关规定,做到“十个不准”。即:
(一)不准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不准介绍或指定建设材料、设备供应商和违规干预工程材料设备采购活动。
(三)不准介绍或指定设计分包、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队伍。
(四)不准违规干预工程设计变更、索赔、计量支付、资金拨付、工程验收等事项。
(五)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不准在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
(六)不准擅自批准项目,安排资金。
(七)不准接受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八)不准向工程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索、拿、卡、要”,报销应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九)不准违背程序、与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暗箱”操作;违反国家政策“先上车,后买票”。
(十)不准违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乱上项目,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对不遵守上述规定、有不廉洁反映的人,主管部门该调换岗位的要坚决调换,对顶风违规违法人员,监察和检察机关要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排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堵塞各种管理漏洞,建立长效约束机制,提高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水平,切实把政府投资项目建成“民心工程”、“优质安全工程”。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互相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