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在医疗机构中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连续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截至师承关系合同公证日期止,满15年及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且临床带教时间平均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能够保证教学计划和带教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合同书一式三份,同时应复印后送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指导老师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每名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
采取理论学习、跟师学习的形式。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经典理论著作等。中医经典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参加各种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在3年跟师学习中的临床实践应不少于450个工作日。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内容。
按照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内容要求,在3年的跟师学习中应掌握传统医学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如:中医四诊、针灸、推拿、拔罐、常见急症针灸技术应用等中医临床技术,中医基本理论知识(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针灸学),中医经典理论著作(《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中医内、外、妇、儿科常见病证的病因病机、理法方药,指导老师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
第十三条 出师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