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冀卫中〔2011〕4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制定了《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 系 人:沈正先 侯玉微
联系电话:0311-85989757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以及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但不具备中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省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