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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出师考核的命题和组卷工作,制定出师考核考务管理制度,受理申请参加出师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出师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申请。在跟师学习期间,指导老师变更执业地点的,由最后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请出师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的证明;
  (六)经公证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七)指导老师所在单位出具的临床实践考勤情况证明;
  (八)其他。
  第十六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确有专长考核的命题、组卷以及综合笔试的组织工作,制定确有专长考核考务管理制度。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参加确有专长考核人员的报名并具体组织实施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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