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临床实践时间以截至申请考核之日满5年及以上为准;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一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考核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大纲及办法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
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向所属县(区、市)级卫生局提出申请,县(区、市)级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当地的中医(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四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报名时间和考核时间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确有专长考核是否合格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考核合格者由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