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强化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执业、从业;新工人必须接受厂级、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三级”教育档案;企业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同时,必须制定新的制度与规程,开展“四新”安全教育。
四、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责任
(一)强化乡镇(街)安全监管职责的落实。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到“十二五”末期,市、县两级办公用房达标率为100%,执法装备达标率分别为100%和70%;乡镇(街)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达到3-5人;根据本地区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监管需要。启动对乡镇(街)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和办法,进行考核与表彰。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完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并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构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联动的执法工作机制,依法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
(三)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联动机制,限制高耗能、破坏资源、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建设项目。
(四)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按照我市隐患排查治理“双十”规定,实施公共安全隐患登记建档、评估分级、治理和跟踪监督制度,对较大公共安全隐患由市安委会实施挂牌督办;切实加强对全运会场馆和设备设施、代表团驻地、旅游景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打造“安全全运”。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分期分批逐年解决我市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