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进危化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三环内沈阳化工集团、东药集团等危化生产企业的搬迁工作,“十二五”期间要全部搬迁完毕,并强化搬迁过程的安全管理。各地区要继续推动各类化工生产经营企业进园入区,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
(三)推进非煤矿山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今后不再审批新的非煤矿山企业。新民市、康平县要对安全保障能力差、对环境影响大、经济效益差的非煤矿山企业,分阶段予以退出;法库县要制定非煤矿山企业的综合安全管理办法,提升非煤矿山企业的管理水平。
(四)推进冶金、锻造、铸造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炼钢、炼铁、轧钢等企业,按照国家产业退出政策,采取转产、改造升级等方式,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三环内原有铸造、锻造企业要逐步向辽中近海经济区铸造、锻造产业园集中,实施专项安全管理。其他区域停止审批铸造、锻造类项目。
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
(一)强化企业负责人履职考核制度。将履职考核覆盖面扩大到全市所有规模以上企业。设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述职考核结果信息平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与企业安全诚信等级、安全标准化评定和市级以上先进荣誉称号挂钩联动。连续两年以上履职考核不达标的,由安监部门向其任免机关提出降职或免职建议。
(二)严格执行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责,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对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企业要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并登记造册,实行动态管理。从事工程施工、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事先进行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的,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的规定,矿山开采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要报市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验收;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投资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批复单位同级安监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验收。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要强化试生产阶段的安全管理,编制试生产安全管理方案,细化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期限组织试生产,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