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以下简称《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
《通知》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在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关键时期,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是指导当前特别是“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把思想统一到《通知》要求上来,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上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落实意见,做到条块结合,层层落实,逐级推动,实现从区、县(市)政府到乡镇(街)、社区(村委会)全覆盖。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体实施办法。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一)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各地区要参照《
沈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0年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沈政发〔2010〕29号)要求,依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推进本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使用,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