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汕府办〔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全市应急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7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3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从2011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建立健全以市级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以县(市、区)、镇(街道)两级应急救援队伍为支撑,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协同有序、运作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不断完善队伍的学习、培训、演练、管理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建设原则
(一)整合资源,分级负责
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分类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队伍资源,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建设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要结合实际,针对常发的、影响大的灾种确定队伍的建设,先急后缓。应急队伍的规模要与当地实际人口、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调动各方面参与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把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起来,依靠公众力量,充分发挥镇(街道)、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建设的社会化程度。
三、适用范围和队伍分类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使用、保障适用本意见。公安消防、特警,武警和军队等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