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就业指导,搞好就业服务。
1.强化就业指导。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积极与产业园区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机制,把产业转移园作为吸纳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重要载体,与产业园区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根据产业园区企业的用工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专业(工种)和组织培训项目,按照“以需定培,长短结合,以短为主”的原则,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和培训。同时,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将就业指导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
2.完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新成长劳动力学员就业信息库和企业用工信息库,完善就业登记、就业信息收集、发布制度,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参训学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优先推荐就业;及时为参训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加强与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劳务合作,收集更多、更好的用工信息;同时,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人才交流等形式,为参训学员提供包括信息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维权等一系列免费的就业服务。
3.落实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鼓励就业创业及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参训学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指导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承担录用(聘用)退役士兵学员的相关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合理安排经费,落实资金保障。
1.农村户籍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资金使用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
2.城镇户籍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资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负担,标准参照省农村劳动力培训标准;
3.培训退役士兵费用使用省级退役士兵培训资金,标准按《广东省省财政补助经济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4.创业培训资金使用中央、省就业专项资金。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妥善处理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有序推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新成长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总体规划的研究制订,下达年度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完善和落实各项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