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4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国资委 二○一一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和《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精神,加强我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盟市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九五”以来,全区各地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民营化、股份化改革为方向,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改制、重组和关闭、破产工作,从战略上调整、优化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实现了国有资本的有序退出,国有资本向一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不断改善,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9年底,全区盟市级(含旗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总额已由2004年底的677亿元增加到902亿元,增长332%;国有资本总量已由2004年底的120亿元增加到353亿元,增加近两倍,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增强社会保障能力、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高度重视当前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04年以来,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我区12个盟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4号)精神,相继调整、组建和设置了盟市级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其中包头市和鄂尔多斯市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模式,按照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单独设立国资委(局);一部分盟市在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经委、财政局)内设能够相对独立行权履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但是总体来看,我区盟市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很不平衡,监督管理工作参差不齐,国有资产的监管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机构没有完全到位。截至目前,全区绝大多数盟市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仍然沿用传统的行政式管理方式,由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没有按照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以出资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框架。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三分开”原则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职责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建设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机构级别低,核定编制少,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有的盟市国有资产总量很大,但是监管机构力量十分薄弱,与所监管的国有资产数量极不匹配。二是国有资产监管的职能职责没有完全到位。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方面,更多的是侧重于对资产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的职责没有完全履行到位,尚未做到“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存在脱节现象。一些盟市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尚未建立起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制度体系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三是国有资产监管的范围没有完全到位。目前,盟市本级仍有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游离”于现行的国资监管体系之外,监管权限分散,没有形成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的监督和管理。历年来国家资本以各种形式投入到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和投入非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国有权益,有的数额不清,产权不明,出现监督管理的“真空区”。一些地区和部门重投入、轻监管,极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潜在损失。因此,继续完善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依然繁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