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对已经纳入盟市国资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要依照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出资人的三项主要职权,按照出资关系,依法通过企业股东(大)会,参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反映出资人意志,推进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争取出资人职责到位。
建立健全和完善国资监管的法规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按照出资关系,参与国家出资企业重大决策,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章程,在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上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依法实现出资人监管职责到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依法维护和落实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资产收益权。
(五)加强国资监管基础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和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逐步建立本地区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体系,积极探索覆盖本地区全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方式和途径,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统一性。
做好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和盟市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防止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出现空白;同时避免重复统计、增加企业负担。
加强盟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要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
《条例》有关规定,指导改制重组企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重要环节,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