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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新形势下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各级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依法建立各级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机构,完善监督管理职能,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的重要保证。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推进自治区工业化进程、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和完善我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战略举措,更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实现国有经济“进而有为”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实现国有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促进自治区各盟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盟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二)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盟市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项主要职权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继续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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