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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盟市国有资产监管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各盟市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设,特别是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尚不健全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盟市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健全和完善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总量较大的盟市,应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模式,设立独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存量相对较少的地区,可以挂靠政府部门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但必须按照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地位,能够独立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准确把握国资监管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职责定位。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要依法坚持作为本级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和本级政府授权的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以国有产权管理为核心,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要对本级政府负责,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依法处理好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职能交叉问题,准确把握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定位。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督促出资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盟市的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盟市企业国有资产由本级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

  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逐步实现监管范围的“全覆盖”。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各盟市国资委(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自然资源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落实,依法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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