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参加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岗前培训的人员,城乡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照《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甘肃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0号)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十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培训各项补贴资金的整合力度。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职业培训补贴统一纳入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使用,提高效益。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调整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职业培训支出比重,确保一般市县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市县不低于30%的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对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专项经费时,将技工院校及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规定执行。
(二十四)全面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企业一线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开,接受职工代表的质询和全体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各级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二十五)强化职业培训资金监管。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2012年底前,省、市两级人社部门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企业用人需要,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根据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职业资格培训期限为基础,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监察部门要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