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紧密结合经济发展要求,深化校企合作模式。各类职业院校要紧密结合企业先进生产装备和技术发展的最新要求,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办学方向、办学层次定位和生源结构,与企业共同制定合作培养方案,确定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方式等,充分运用企业在师资、技术、设备设施等方面的优势,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岗位操作技能以及课题攻关有机结合,加快技能人才的培养进程。企业要利用职业院校师资资源,开展企业在职职工培训。院校要积极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选派教师到企业跟班生产实习,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掌握实践操作技能。
(十九)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各类劳动者提供完善的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了解、掌握培训需求,收集、发布培训信息,积极动员组织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实现就业。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激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职业培训。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积极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把发展的重点从追求外延扩张转移到内涵建设上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二十一)完善制度,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按社会需求程度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六、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监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