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办好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少儿声乐舞蹈器乐比赛、黑龙江省少数民族美术书法摄影展览、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民间工艺品展览、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奖评奖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等具有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特色的文化品牌活动。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和文化活动,加强指导和管理。在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的同时,鼓励各类专业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拓展演出市场。鼓励各级各类艺术团体创作排练贴近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反映时代风貌、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剧(节)目。鼓励各文艺团体深入少数民族地区演出。省、市组织的文化、科普下乡活动要向民族地区倾斜,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艺术观赏需求。要认真组织参加国家举办的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及省际间的文体赛事。
(十四)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要在具有我省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生态区域,逐步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富有效率的文化生产和服务运行机制。要引进资金、技术,积极对我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行提档升级。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休闲等领域联动发展。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少数民族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全省要在2015年前建设好15个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基地,15个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10个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联系点,10个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基地。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五)完善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修订有关文化事业和产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殊性,增加专条专款加以明确。加强法制建设,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形成有利于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保障体系。
(十六)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根据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切实落实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