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组织机构。
建立“南京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暂定),由常务副市长任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经信委、科委、工商局、国土局、国税、地税、环保局、住建委、人社局等部门及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负责人任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领导任办公室联络员。
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由其金融办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相应机构。
2、加大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帮助全市企业学习、了解国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掌握利用资本市场的知识,切实提高企业上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信心。
3、加强促进拟上市企业成长的配套服务。加快全市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高成长型的中小科技类拟上市企业的创业资本的投入;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的系建设,帮助具有上市潜力的中小拟上市企业获得更多信贷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推动拟上市企业尽快完善股权结构,达到上市的基本条件;积极引进优质金融中介机构,推动南京证券尽快完成上市工作,充分发挥南京证券在本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中的服务中介作用;充分利用全国扩大代办股份转让试点机会和市产权交易中心与天交所的合作,接轨全国性柜台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股权流动,股权融资,加快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
4、加快推进拟上市企业上市工作进程。积极帮助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投资项目的策划,财务重组,尽快完成募投项目的备案,核准手续,加强拟上市公司和市相关部门的汇报沟通,帮助出具相应文件,推进拟上市公司的上市进程。
5、加强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市金融办要制定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规划,切实做好组织、协调、规划、指导本地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切实贯彻市政府有关政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配套资金安排,及时拨付本区内企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附件二:
河西金融集聚区发展专项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贯彻市政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河西金融集聚区建设,积极推动全市金融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2013年底前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指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在南京的分行(分公司);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金融代表处。
本办法所称准金融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南京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金融后台,指直接隶属于金融机构并单独设立的数据中心、清算中心、研发中心、呼叫中心、灾备中心等。
二、到2013年,全市每年统筹安排6000万元,建立河西金融集聚区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构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1000万元/年;
(二)市河西新区建设指挥部4000万元/年;
(三)建邺区政府1000万元/年。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由市财政设立专户,市金融办督促各部门于每年年初将资金归集专户。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合理使用。
三、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一次性补助在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
(二)补贴金融机构在河西金融集聚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对新入驻河西金融集聚区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地区总部正职给予相关奖励;
四、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
五、新设立入驻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金融后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准金融机构在正常营业后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六、新设立入驻的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对其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租赁面积,3年内给予12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购置自用办公房,参照房租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
七、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3年拨付,每年拨付购房款的三分之一。对在河西金融集聚区内租用办公用房新入驻金融机构,对其3年内房租予以实际租金补贴,但补贴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人民币,3年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