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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四、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残疾学生综合素质。特殊教育学校(班)应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开展教育工作,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和个别化教学。积极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十一)有效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重点解决随班就读存在的师资配备不充分、经费保障不到位及资源教室缺乏等突出困难和问题。
  (十二)大力加强职业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课程建设。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促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院)、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十三)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十四)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省盲教育资源中心、听障教育资源中心和智障教育资源中心等单位要充分发挥研究、指导、服务的作用,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做好特殊教育教学实践培训。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建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加强对特殊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开展对随班就读、康复训练、家长教育等工作的巡回指导。
  五、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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