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5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
二、强化政府责任,统筹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
(三)完善“盲教育以省为主,聋教育以市为主,培智教育以县为主”的特殊教育布局。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应建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和设区市的区可以采取独立建校、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履行培智教育责任。要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在特殊教育中的作用,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坚持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集中教育、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就学原则。为提高教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中重度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应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集中接受学前、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应进入普通幼儿园和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县级政府负责区域内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其他类型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要。
(五)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积极筹建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普通高校应优先录取符合要求的残疾考生;各地要为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提供更多方便,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六)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三、加大投入力度,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七)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完善特殊教育布局。落实尚未达到特殊教育布局要求的市、县(市、区)的布点建设规划,加快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建设任务。加大投入力度,加快使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要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两头延伸,逐步完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各地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八)做好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由各地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