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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五)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比为1∶3,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师生比为1∶25,每3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职工,寄宿制的特殊教育学校每2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管理员。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部(班)师生比为1∶4,每2班配1名生活管理员。连续三年以上随班就读学生在8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编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增编配备1-2名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协助开展本地随班就读工作。
  (十六)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各级师范院校应当将特殊教育课程列入必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随班就读的需要。要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资源教师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落实培训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岗前和在职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依托高等特殊教育学院、其他有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近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行一次特殊教育技能的全员培训,同时培训2000名从事普通幼儿园、中小学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的骨干资源教师。
  (十七)切实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不断改善特殊教育教师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在编职工享有本人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15%的特殊教育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满10年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荣誉证书。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特级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六、强化政府统筹,积极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八)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筹措,并随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省财政安排特殊教育资金,主要用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补助各地特殊教育学校专用设施、设备配备等。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机构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具体比例由市、县(市、区)政府按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福利彩票公益金要继续对特殊教育给予资助。
  (十九)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不断深化特殊教育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协调健康发展。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做好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贯彻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发展特殊教育工作放在突出地位,在规划建设中积极支持和帮助特殊教育发展。财政部门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工作和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民办特殊教育机构登记管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配合残联做好0-6周岁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工作,指导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做好残疾儿童早期治疗工作。残联要协助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调查摸底,与相关部门一起指导开展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做好毕业生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切实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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