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省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维护残疾人平等享受教育权利的根本保证,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对促进残疾人自强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参加者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持,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要把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作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教育权利、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工作,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认真制定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是: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采用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各年龄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使残障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充分发展,更好地融入社会。
到2012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基本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标准,初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初步完成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