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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等文件的通知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2010年,将所有在校大学生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2.2011年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

  3.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按照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2012年逐步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补助、统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一致,统一按服务人数配置人员编制和安排工作经费。逐步构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可转换衔接的一体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4.积极探索建立新农合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在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民个人筹资水平,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与收入水平相挂钩,逐步提高到占农民年人均收入1%至2%的水平。

  (二)扩大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医疗保险。2010年,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8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2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5%,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8万元。继续增加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逐步提高基本保险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参保人住院起付标准。

  2.新农合。2010年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达260元以上,参合率保持在98%以上,参合农民在镇、县、县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45%,累计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保障水平)不低于6万元。新农合全面建立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偿制度,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模式,以住院统筹为主,门诊统筹为重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村卫生站看病减免收费的医疗费用包干制度;在花都区全面实施村卫生站免费为农民治病制度。2011年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在新农合制度之内,全市实施农村卫生站为参合农民免费治病制度试点工作。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

  2.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

  3.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

  4.建立基本医疗保障风险调剂金制度。

  5.继续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制度,认真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规范基金使用,保证基金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看病报销,使有限的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同时,继续完善并坚持新农合的区(县级市)、镇、村公示制度和群众举报、投诉办法,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1.推广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制定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逐步实现参保人异地就医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结算医疗费用。

  2.建立珠江三角洲地区基本医疗保障共同体,实现基本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及服务管理的统一和互通互惠。

  3.加强基本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建设。政府给予机构编制和经费方面的支持,逐步完善设立在区(县级市)、(街)镇、社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着力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区(县级市)直属分局的办公场地问题。

  (五)初步建立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

  将基本药物及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六)加大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

  政府继续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逐步完善。进一步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特别是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和无经济收入人员(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障的政府资助力度。

  (七)加强部门配合,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

  要继续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补偿方案上的衔接,卫生部门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创造条件推广补偿报销的“一站式”服务。要做好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引导流动人口和农民工参加相应保障制度,探索适应和方便参合农民工的就医和报销办法,保证其公平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八)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基础上,扩大容量,提升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业务需求。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将网络终端延伸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处理。

  加快基金管理、费用结算与控制、医疗行为管理与监督、参保单位和个人管理服务等具有复合功能的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应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的对接,积极推广“一卡通”等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增加医疗服务的透明度。

  五、责任落实及工作分工

  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督考核。

  (一)有关区(县级市)政府是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的责任主体,加大对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障事业的投入,落实相关经费,加强对社会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制定试点原则和政策框架,统筹协调,各独立统筹区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部门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预期,增强群众信心,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落实人员编制及机构设置。

  (四)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助推进社会医疗保障经办场地建设。

  (五)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工作,配合做好医疗保障有关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社会医疗保障建设和完善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牵头并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并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障建设和完善实施步骤的监督与业务的跟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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