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七)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药品阳光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价。2010年,全面启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其他类型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3.严格执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强化用药指导和监管。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建立基本药物使用和合理用药监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情况。(由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到2011年,完成全部县级医院的标准化建设;每个镇有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规模较大的镇可设立卫生院分支机构,每个行政村都有一所村卫生站;基本完成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标准化建设。(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2.制定和实施《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规划(2011-2015年)》,打造15分钟社区卫生服务圈,进一步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建社区卫生网格化服务团队,每个团队由1-2名全科医师、1-2名社区护士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组成,负责1-2个居(村)委会,近1万-2万名社区居民的健康管理,逐步建立广州特色的社区责任医师制度,坚持主动服务和上门服务,逐步承担起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职责。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资源过剩地区,要进行医疗资源优化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3年内,实现所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中药房。(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建设。到2011年,实现所有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的监测、报告和预防控制,逐步建立街(镇)社区责任公卫医师制度。(由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加强基层医药卫生队伍建设。
1.制定并实施免费为农村定向培养全科医生和招聘执业医师计划,开展镇卫生院全科医师培训;继续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机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重点推进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骨干为主的“首席全科医师”培训工作。到2011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医生岗位培训率达到100%。(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2.鼓励镇卫生院技术骨干参加专科以上学历教育,开展乡村医生中等学历教育,提高农村基层医务人员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比例。到2011年,镇卫生院技术骨干达到大专或以上学历,90%的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90%以上村医生取得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经批准自愿到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实行“上岗退费”政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完善城市医院对口帮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长效机制。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1-2所县级医院或中心镇医院、每所二级医院要与2-3所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通过3年对口支援,使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制定和实施新一轮《广州市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口帮扶工作方案》,逐步建立城市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落实好城市医院医生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社区、农村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由市卫生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按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农村镇卫生院按公益性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和建设。市财政继续对村卫生站实行补贴,大力推进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2.2010年起,在定编定岗、实行全员聘用制的基础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2011年起,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由区(县级市)财政保障,实现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绩效工资后,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4.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
(十一)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从2010年起,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到2011年,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达到10项以上,行政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4项以上。(由市卫生局、物价局负责)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通过流动医疗服务等多种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要根据患者需要,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在此基础上,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探索分类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实行全员聘用制,建立能进能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十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1.制定和实施《广州市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明确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要求。2010年起,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社区居民免费提供9大项,共计28小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设基于健康档案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为全市居民建立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到2011年,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达60%以上;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定期为3岁以下儿童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提供孕期健康管理和产后访视;为适龄儿童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配合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现场处理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对结核病人进行治疗管理,对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进行随访管理;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对35岁以上人群实行门诊首诊测血压;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康复服务。(由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