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县试点
市、县试点以本省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为对象,主要支持区域层面加强人口与资源统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展集约型产业,强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完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资源循环的公共设施,形成政府有效引导、企业公众广泛参与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机制。
市、县试点原则上每三年确定一次,申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区域有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机制和专职人员;
2、已编制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3、设有循环经济相关的专项资金;
4、在循环经济领域开展了大量基础工作并取得成效。
四、确定试点单位程序
1、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规划。申报单位根据省发改委印发的年度申报工作指南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机构编制本单位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发展规划。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5]2441号)的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单位基本情况;
(2)试点建设的基础条件,存在或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3)试点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预期目标;
(4)试点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明确建设内容、主体及关键技术,并进行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分析;
(5)试点单位最终预期目标须涵盖国家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有关内容;
(6)保障措施及进度安排。
2、预审并组织上报。各市区发改委根据省上通知组织开展本地区循环经济试点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规划进行预审,提出备选单位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发改委。
3、专家评审并确认公布。各备选单位通过市区发改委向省发改委报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及相关要求材料。由省发改委委托专家组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改委正式确定公布年度试点单位,并向试点单位授予“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证书”,享受国家循环经济有关优惠政策。
4、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凡确定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企业、园区和市县(包括省上确定的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必须按照实施方案或规划建设内容要求按期建成并发挥效益。省上将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估,实行淘汰退出机制,对在规划期限内完不成建设内容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