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循环经济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陕发改环资〔2010〕177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2006年,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意见》(陕发改环资〔2006〕1370号),确定了省级第一批24家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经过几年的试点实践,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以企业为主体、以园区为窗口、企业间及产业间有机耦合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思想上重视不够。有些部门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够积极主动。二是措施不得力。目前,还有部分试点单位尚未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工作没有全面展开,致使试点工作滞后,未能达到示范和带动作用,影响了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循环经济促进法》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指导意见》(陕政办发〔2010〕 83号),推动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规范试点单位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下一步试点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明确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为目标,全面贯彻“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层推进,加大试点示范的工作力度,培育壮大循环经济规模,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深入开展。
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试点单位“先行探索、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以线促面”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抓好企业、园区及社会三个层面试点,扶持培育一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和市县,探索出我省不同行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模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单位确定原则
统筹兼顾。试点单位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要符合全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战略要求,试点单位的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及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实现综合协调发展。
注重实效。试点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着重解决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相关项目应有明确的量化目标,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自主创新。试点单位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的良好基础,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机构健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以及具有机制体制创新探索的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