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推广。试点单位在同类行业和领域中具有显著的特点和优势,建设内容和目标可行,能够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形成值得示范推广的先进经验。
三、试点单位选择范围和条件
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主要针对企业、园区及市县三个层次,综合考虑工业、农业及服务业等领域,围绕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弃物排放和提高废旧资源再利用率等内容展开。凡纳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的相关单位自动入选陕西省循环经济试点。
(一)企业试点
企业试点以在本省行政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发展循环经济需求的企业,以及提供循环经济相关新技术、新产品(包括应用软件)和服务的企业为对象,主要支持试点企业在资源减量、资源回收、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等环节,开展清洁生产、加强技术研发与应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深化管理创新。
企业试点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产业;
2、企业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经济、社会效益良好,节能环保成效显著;
3、企业的循环经济实践模式或拥有的技术产品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4、企业应具备发展循环经济所需的技术、资金和专业人才等良好基础条件,已编制循环经济实施方案;
5、企业能耗、水耗水平及污染排放水平须达到国家和我省单位能耗(电耗)、水耗限额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园区试点
园区试点以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和重点市县特色产业集聚区为重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园区和各类特色产业集聚区,主要支持园区构建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经营模式、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提高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降低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园区成为转变区域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集聚载体。
园区试点原则上每两年确定一次,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题明确、重点突出,且已编制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
2、园区发展规划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且无任何违法记录;
3、园区的资源产出指标、资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废物排放指标处于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