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各地区要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农村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和村镇公用设施要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的决定》,将农村防震保安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统筹安排危旧房改造资金、牧民定居点建设资金、彝区“三房”改造工程资金、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资金等与农村民居建设有关的各类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紧密结合防震减灾要求,落实防震工程措施,提高民居防震能力。通过按政策规定执行税费减免等方式,引导农民修建抗震农居。严格执行《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川办发〔2008〕36号),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选址、避让工作。自2010年底起,全省农村新建公共设施必须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住房与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要完善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推进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加强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普及建筑抗震设防知识。
(八)提高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能力。新建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型场所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逐步开展其他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改造。建立健全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安排各项防震抗震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九)加强震害防御基础工作。制定实施全省地震构造带探测计划,省地震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抓紧完成全省大比例尺地震活动断层填图和水库大坝地震地质背景探测。2015年前,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及市(州)政府所在地完成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填图和危险性评价工作,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完成震害预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水库、桥梁、房屋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制定、实施抗震加固、改建或拆除的规划,逐步消除未能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对处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要抓紧组织搬迁、避让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加强抗震新技术、新材料研究和推广应用。
四、提升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