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建设总面积的5%。在城镇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前,应当将廉租住房配建比例、建设标准、回购规定等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棚户区改造要与住房保障相结合,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要应保尽保。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要优先保障改造项目内符合保障对象的被拆迁人。
六、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对州(地、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严格监督考核。省属企业的棚户区改造由所在各州(地、市)、县政府组织实施,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协调等相关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编制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申报中央投资补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涉及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政策;省经委负责协调指导国有大中型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三)完善规划计划
各级政府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结合起来,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把所在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纳入本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应落实到具体项目,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所在地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四)优化服务环境,加强建设监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营造发展环境,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税务、电力、人防、气象、消防等部门,应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联审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优化新建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有关住房质量、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安置房竣工后,要依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