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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0—2012年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0-2012年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0]1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拟定的《青海省2010-2012年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2010-2012年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9〕2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按照国务院部署,从201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优先安排连片规模较大、居住条件困难、住房基本功能不全、房屋抗震性能差、结构和消防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项目,着力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特别是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补偿方案的制订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问卷调查、入户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征询群众意见,在得到绝大多数群众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2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明确落实具体改造项目和改造进度,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建设宜居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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