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2010—2012年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通知

  五、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加大政府财政性资金扶持力度。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县(区)可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

  2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严格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的原则下,积极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并根据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建设方式和还贷来源等具体情况,探索贷款投放模式,创新信贷产品,做好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坚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信贷标准;严格执行房地产项目资本金要求,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专案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信贷资金安排上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倾斜,优先保障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资金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权清晰、担保有效的原则下,健全和完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担保模式,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探索创新贷款担保方式,在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扩大保障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信贷有效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鼓励采取共建方式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允许住房困难户较多且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企业自有土地以集资合作建房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对远离城镇的国有独立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安置住房用地可纳入市、县城镇土地供应计划予以安排。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加大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按配建比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小区,广电部门要优先安排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干线铺设,免收用户入网初装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