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严禁将已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开发建设。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涉及到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先明确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条件等,再组织招标确定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对零星、改造难度大的棚户区,可与其它片区捆绑统筹开发建设。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棚户区土地进行改造的,必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安置房的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
(四)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1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的,优先安置。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被拆迁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安置的,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实行异地安置的,应考虑被拆迁住房所在区位与安置住房区位地段等级差,相应增加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拆迁住房等面积部分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除楼层调节价差外,原则上不补交差价。因建筑结构原因安置面积超过被拆迁住房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部分,在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以内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异地安置增加面积和建筑结构原因优惠面积标准由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2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适当奖励。
3实行实物安置的,被拆迁人承租公有住房的,若被拆迁人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条件,产权单位可参照拆迁当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向被拆迁人出售。
(五)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