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无住所个人从事各类体育、文艺、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
3、组织外国演员、运动员、知名人士以及文艺体育团体临时来华从事演出、体育表演、各类演讲及授课活动的;
4、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无住所个人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其他情形应报送有关资料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无住所个人护照(通行证、回乡证)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受雇无住所个人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无住所个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雇用或接受无住所个人任职的青岛市辖区内机构还应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和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入账单等;
2、无住所个人向外国税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
3、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第五条 《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的,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基本情况变更登记表》(附件2,以下简称《变更表》),并同时报送相关的变更资料。
第六条 无住所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中国境内机构工作的,无住所个人应当主动向提供劳务的青岛市辖区内机构说明情况,由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及附送的资料。
第七条 实行无住所个人出入境报告制度。
无住所个人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原供职的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结算税款的申请报告,并办理清税手续,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离职(境)结算税款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离职(境)事由、预计离职(境)时间等);
2、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