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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税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公司最后一次工资证明。
  无住所个人因其他原因出入境的,青岛市辖区内机构每半年终了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并填写《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临时出入境报告表》(附件3,以下简称《报告表》)。
  第八条 自行纳税申报的无住所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
  青岛市辖区内机构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以青岛辖区内机构对无住所个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信息资料为主,青岛市公安局、文化局、体育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无住所个人信息资料为补充,建立青岛市无住所个人税收信息资料电子档案库。
  第十条 以上《登记表》、《变更表》、《报告表》等资料,由各税收管理科(处、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受理,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对无住所个人离职(境)的,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在受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转入非正常纳税人。
  第十一条 对报送的以上各种资料及各种个人所得税报表,由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税收管理科(处、所)应汇总每月15日内进行“一人一档”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无住所个人和青岛市辖区内机构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对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个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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