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边界管理制度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称双方),遵循领土和边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为共同维护并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议定如下:
第一章 定义
第一条
本条约使用以下定义:
(一)“边界”、“国界”、“边界线”具有相同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领土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
(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边界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与第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勘界文件”,是指边界勘定后形成的边界议定书及其附件。
(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形成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边界联合检查议定书及其附件。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边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通过清除树木、灌木及其他植被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八)“边民”,是指在边境地区常住的两国公民。
(九)“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法律确定的、根据本条约解决相关问题的机构。
(十)“边界代表”,是指由双方根据本条约和本国法律任命的,负责在一定的边界地段维护边界秩序,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的人员。
(十一)“边界水”,是指穿越两国边界和在边界线上的湖泊、河流、小溪及其他水。
(十二)“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铁路、公路、油气管道、电线、通信线路、桥梁、水坝和水闸等设施。
(十三)“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飞行器,包括飞艇、气球、飞机(含无人机、直升机)等。
(十四)“船舶”,是指具有或不具有自航能力的水上移动式装置,包括用于军事、公务、运营等目的。
(十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六)“边界事件”,是指在边境地区违反本条约、双方涉及边界相关协议以及各自国内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