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修理、恢复、重建和移位竖立的界标,其式样、规格、材质和位置均应符合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要求。
五、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在边界线上竖立新的界标或其他标志。
六、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追究一切损坏、移动或毁灭界标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一、边界林间通视道宽度为15米(距边界线各7.5米)。
二、如需要,双方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共同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
一方主管部门如在本国境内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应至少提前10天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代表在场。
三、禁止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等对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及其他可能给双方造成损害的方法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
四、禁止在边界林间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或其他经济活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三章 边界联合检查
第七条
一、双方原则上每10年对边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二、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开始的时间、程序和范围。
三、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应成立中蒙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有关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四、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签订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生效后即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四章 边界水保护和利用
第八条
一、双方应依据已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以及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和利用边界水。
二、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边界水及其河岸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人为污染及其他不良影响。
三、双方根据需要在边界水地段设立界线标志。
第九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交换边界水流量、水位、水质、冰况等相关信息,必要时开展水文、水质联合监测,以预防洪水或流冰等造成的危险。
二、当发生洪水、流冰、突发性水污染等可能产生跨界损害的紧急情况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及时交换信息,采取措施,减少或控制由此产生的损害。
第十条
一、双方船舶可在贝尔湖本方一侧航行、停泊和抛锚。双方船舶有权在以河为界地段航行。航行规则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在边界水中航行的交通工具应在两侧涂有识别标志和编号,并悬挂本国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