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会计责任制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
(1985年5月1日)
序言
就《最高审计机关在加强公共会计责任制中的作用》讨论会各分题提交的背景报告、各国报告书和比较研究报告,1985年2月有吉隆坡召开的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专题讨论会上进行的讨论以及1985年5月在东京举行的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二次国际讨论会的审议工作认识到:
1、随着公共部门活动和政府为追求发展所用开支的不断增加,随着公共企业的发展和地方行政当局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某些国家私有化趋势的加剧,公共会计责任制的特性、范围和广度现在已扩大到更广的领域;
2、随着公共意识的加深,对于经管公共财产的人员与机构的公共会计责任的要求变得日趋明显,因此,更有必要确保会计责任制程序的应有地位和有效性。对其程序中的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革和革新以便予以加强;
3、最高审计机关相应地越发关心这样一种需要,即除了传统形式的审计外,在计划、规划、执行和交付过程中用适当的规定、系统、控制和制约手段行使自己的职责,以确保经管公共财产的效益。最高审计机关还认为有必要增进社会各部分公共会计责任制的意识。
基于上述考虑,1985年5月15日至21日在日本东京举行的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第三次大会特此决定:
通过并散发《最高审计机关在加强公共会计责任制中的作用的指导方针声明》中所提出的建议。载有此内容的有关文件今后将被称为《关于“公共会计责任制指导方针”的东京宣言》。
最高审计机关在加强公共会计责任制中的作用的指导方针声明
定义
公共会计责任制系指受托经管公共财产的人员、当局有责任汇报对这些财产的经管情况并负有财政、管理和计划项目方面的责任。
总方针
下面是为促进公共会计责任制而提出的总方针:
1、随着国家发展步伐的加快,计划和审批部门应尽可能明确说明评价计划项目和投资的目标与标准并确定其数量规模,以便对它们的效果进行有意识的检查和分析。在公共部门建立适当的信息、控制、评价和报告系统,将有助于会计责任制的程序正常化。
2、行政部门内的管理机构或中央机构应不断发挥监督和检查职能,建立令人满意的经营规范和标准,以便针对预定的目的和目标衡量实际进度和生产率。有必要培养成本意识,在资源使用上要反复讲求更高的效益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