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
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1970年11月14日订于巴黎
生效日期1972年4月24日)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于1970年10月12日至11月14日在巴黎召开第16届大会,
忆及其第14届大会通过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所载规定的重要性,
考虑到各国间为科学、文化及教育目的而进行的文化财产交流增进了对人类文明的认识、丰富了各国人民的文化生活并激发了各国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了解,
考虑到文化财产实为构成文明和民族文化的一大基本要素,只有尽可能充分掌握有关其起源、历史和传统背景的知识,才能理解其真正价值。
考虑到各国有责任保护其领土上的文化财产免受偷盗、秘密发掘和非法出口的危险,
考虑到为避免这些危险,各国必须日益认识到其尊重本国及其他所有国家的文化遗产的道义责任。
考虑到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作为文化机构应保证根据普遍公认的道义原则汇集其收藏品,
考虑到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阻碍了各国之间的谅解,教科文组织的一部分职责就是通过向有关国家推荐这方面的各项国际公约以促进这一谅解,
考虑到只有各国在国家和国际范围上进行组织,密切合作,才能有效保护文化遗产,
考虑到教科文组织大会在1964年就此通过了一项建议,
已收到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各项进一步建议,这一问题业已作为第十九项议程项目列入本届会议议程,
第15届会议已决定就这一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
在1970年11月14日通过本公约。
第一条 为了本公约的目的,“文化财产”一词系指每个国家,根据宗教的或世俗的理由,明确指定为具有重要考古、史前史、历史、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的财产并属于下列各类者:
(a)动物群落、植物群落、矿物和解剖以及具有古生物学意义的物品的稀有收集品和标本;
(b)有关历史,包括科学、技术、军事及社会史、有关国家领袖、思想家、科学家、艺术家之生平以及有关国家重大事件的财产;
(c)考古发掘(包括正常的和秘密的)或考古发现的成果;
(d)业已肢解的艺术或历史古迹或考古遗址之构成部分;
(e)一百年以前的古物,如铭文、钱币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