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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出厂日期(年 月)
  二、出厂日期(年、月)。
  三、集装箱制造厂产品号码,或如现有集装箱的号码不详,则标上由主管机关指定的号码。
  四、最大营运总重量(公斤和磅)。
  五、对1.8g的允许堆码重量(公斤和磅)。
  七、只有在端壁的设计承担负荷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重量的0.4倍即0.4P时,侧壁强度才能在安全合格牌照上加以注明。
  八、只有在端壁的设计承担负荷小于或大于最大允许载货物重量的0.6倍即0.6P时,侧壁强度才能在安全合格牌照上加以注明。
  九、如牌照用来做维修检验时间证明时,须填写新集装箱第一次维修检验日期(年、月)。

  附件二 集装箱结构的安全要求和试验

导  言
  在提出本附件的要求时,在集装箱营运的各个方面,不言而喻,由于集装箱的移动、放置、堆码和载货集装箱的重量所产生的力以及外力,都不得超过集装箱的设计强度。特别是提出了以下的设想:
  1.对集装箱须如此加以限制,使加之于它的力不超过其设计所能承担的力。
  2.在集装箱内堆装货物时,应根据运输上推荐的办法操作,以便使货物对作用在集装箱上的力不超过其设计所能承担的力。
制  造
  (一)凡以任何合适材料制成的集装箱,能满意地完成下列试验而未造成任何永久性变形或不正常状态,以致无法按设计要求使用的,都应视为是安全的。
  (二)考虑到角配件的尺寸,位置和配合公差在举吊和系固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应对他们进行查核。
  (三)当集装箱备有仅供空箱使用的专门装置时,应将此项限制在集装箱上标明。
  试验负荷和试验程序
  如适合于集装箱的设计,则下列试验负荷和试验程序应适用于所有接受试验的集装箱:
试验负荷和施加的力    试验程序
  一、举吊
  具有规定的内载负荷的集装箱,应在不施加显著加速力的状态下举吊。集装箱举吊后应悬空或支撑五分钟,然后放到地面。
  (一)从角配件举吊
内载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2R。
  1.从顶角配件举吊:
  长度大于3000毫米(10英尺)(公称)的集装箱应将举吊力垂直作用在四个顶角配件上。长度等于或小于3000毫米(10英尺)(公称)的集装箱应将举吊力作用在四个顶角配件上,使每根吊索与垂直方向之间的角度为30°。
施加的外力:
  按试验程序栏内规定的方式举吊2R总重量。
  2.从顶角配件举吊:
  集装箱应在这种情况下施加举吊力,即使吊具仅作用在四个底角配件上。
  施加的举吊力应于水平方向成如下角度:
  长12000毫米(40英尺)(公称)或以上的集装箱为30°;长9000毫米(30英尺)(公称)至12000毫米(40英尺)(公称)但不包括12000毫米本身的集装箱为37°;长6000毫米(20英尺)(公称)至9000毫米(3英尺)(公称)但不包括9000毫米本身的集装箱为45°。
  长度小于6000毫米(20英尺)(公称)的集装箱为60°。
  (二)采取其他附加的方法举吊
内截负荷:
  均布负荷,使集装箱和试验负荷的总重量等于1.25R。
  1.叉槽举吊:
  集装箱应放在与它处在同一水平面的横条上,横条应置于每一个用来举吊重载集装箱的叉槽的中心。横条的宽度应于用来作业的货叉相同,横条并应伸入叉槽长度的75%。施加的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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