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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

  经过检验和当场试验,如主管机关满意,认为该集装箱符合本公约的要求时,对单个集装箱可予批准。主管机关满意时应将此项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该书面通知应授权申请人在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第四章 现有集装箱的批准的规则

  第九条 现有集装箱的批准
  一、自本公约生效起五年内,现有集装箱的箱主须向主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出厂地点和日期;
  (二)集装箱制造厂的产品号码;
  (三)最大营运总重量;
  (四)1.该类集装箱在海运和(或)内陆运输中安全营运至少两年以上的证明,或
  2.使主管机关满意的证明,即集装箱系列按定型设计制造,而该项设计已经过试验,除有关端壁和侧壁强度试验的技术要求外,均已符合附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或
  3.集装箱制造达到标准的证明。而这些标准,除端壁和侧壁的强度试验的技术要求外,被主管机关认为是相等于附件二规定的技术条件。
  (五)对1.8g的允许堆码重量(公斤和磅);和
  (六)安全合格牌照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主管机关经过调查,应将是否给予批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箱主;如给予批准,在按本规则第二条对有关集装箱进行检验后,该书面通知应使箱主有权在该集装箱上装置安全合格牌照。
  二、对不能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批准的现有集装箱,可根据本附件第一或第三章规定提请批准。附件二关于端壁和侧壁强度的要求,不适用于该类集装箱。主管机关如对该类集装箱已被使用一事感到满意,可以放弃提交图纸和试验的要求,但仍需要进行必要的举吊和箱底强度试验。

  附录
  按下列格式制备的安全合格牌照应采用永久、耐腐、防火的长方形牌子,其尺寸不得小于200毫米×100毫米。“CSC安全合格”字母不得小于8毫米(高度)其他字体和号码不得小于5毫米(高度),并应在牌面上刻印成凸凹或用其他永久而清晰的方式标示出来。
  一、如下表列第一行的批准国家和批准证明书(批准国家应用在标示国际公路运输中车辆登记国的标识符号加以标示)。
<font size=+1>
┌──────────────────────────────────┐
│    CSC SAFETY APPROVAL           │
│……(GB-L/749/2/7/75)               │
│……DATE MANUFACTURED……………………       │
│……IDENTIFICATIOM NO……………………       │
│……MAXIMUM GROSS WEIGHT……kg……lb    │
│…                                 │
│……ALLOWABLE STACKING WEIGHT       │
│   FOR 1.8g…………kg……………………lb       │
│                                  │
│……                                │
│……                                │
│……                                │
│   _________≥20mm________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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