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视为是未经修改的本公约的缔约国,相当于不受修正案约束的公约缔约国。
第九条 本公约中某一部分的修改程序
一、可根据缔约国的建议,按本条中规定的任一程序,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二、经“海协”审议后进行修改:
(一)根据缔约国的要求,对本公约提出的任何修正案都应在海协内予以审议。所有缔约国均应应邀参加“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会议并投票,如果在“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上经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该修正案至迟应在提交“海协”大会审议前六个月通知所有“海协”成员国和缔约国。在大会审议修正案时,任何非“海协”成员的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和投票。
(二)如经出席大会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三)该修正案应在三分之二缔约国接受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生效。除在生效前发表声明不接受该修正案的缔约国外,该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均生效。
三、会议修改:
根据一个缔约国的要求,并经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的同意,秘书长将召开会议并且应邀请第七条所列的国家出席。
第十条 修改附件的特定程序
一、由一个缔约国提出对附件的任何修改,都应根据该缔约国的要求在“海协”进行审议。
二、所有缔约国均应被邀请出席“海协”海上安全委员会并参加投票,如经所的出席和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秘书长便应将该修正案通知所有的缔约国,供他们接受。
三、该修正案应在海上安全委员会通过时确定其生效日期,除非在海上安全委员会确定的某一先期日期之前有五分之一或五个缔约国(取其二者中较小者)通知秘书长他们反对该修正案。本款中关于由海上安全委员会决定的上述这些日期,都应经出席并投票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且该多数又应包括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
四、对所有未对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的缔约国,修正案一旦生效,它将取代和废除修正案所涉及的任何先前规定;一个缔约国的反对不得约束其他缔约国对适用本公约的集装箱的接受。
五、秘书长应将按本公约提出的任何要求和通知以及修正案生效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和“海协”成员。
六、如附件的修正案业经海上安全委员会审议,但未获通过,任何缔约国均可要求召开会议,第七条中所列的国家应被邀请出席。秘书长在拉到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其他缔约国同意上述要求的通知后应召开会议,审议该附件的修正案。
第十一条 退出
一、任一缔约国经向秘书长交存文件后,可以退出本公约。退出本公约应自向秘书长交存该通知文件之日起一年后生效。
二、凡已通知反对附件的修正案的缔约国均可退出本公约,这种退出应自该修正案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终止
在任何连续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如缔约国的数目少于五个时,本公约应失效。
第十三条 解决争端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在对本公约的解释或实施方面的任何争端,如不能用谈判或其他的方法解决,经其中一个缔约国提出要求后,应提交由下述人员组成的仲裁庭。争端的每一方应指定一名仲裁人,然后双方仲裁人应指定一名做为主席的第三仲裁人。如果在接到要求后三个月内,双方中的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或双方仲裁人未能选出主席,任何一方可以要求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人或仲裁庭的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