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Ⅰ和Ⅱ时段机组,根据机组的分区选用表1 中对应的排放绩效值;用机组的装机容量乘以平均发电小时数(5500h),再乘以排放绩效值,得到该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M(i下标)=CAP(i下标)×5500×GPS(i下标)×(10的-3次方) (1)
式中:M(i下标)为第i个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吨/年;
CAP(i下标)为第i个机组的装机容量,兆瓦(MW);
GPS(i下标)为第i个机组的排放绩效值,克/度电。
热电联产机组的供热部分折算成发电量参与分配,用等效发电量D 表示。计算公式为:
D(i下标)=H(i下标)×0.278×0.3 (2)
式中:D(i下标)为第i个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下标)为第i个机组供热量,兆焦。
热电联产机组总量指标为设计发电量和等效发电量之和乘以排放绩效值确定,计算公式为:
M(i下标)=CAP(i下标)×5500+D(i下标)/1000)×GPS(i下标)×(10的-3次方) (3)
式中:符号同上。
(九)“十一五”期间建成投产的Ⅲ时段机组,分配的总量为以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实际排放量,原则上分配总量对应的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中规定的数值。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Ⅲ时段机组要求采取脱硫措施的I 或Ⅱ时段机组,I 或Ⅱ时段机组总量指标在(八)的基础上等量(Ⅲ时段机组总量指标)扣减。
(十)已获得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十一五”期间未建成投产的煤电机组和今后申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改、扩建常规煤电机组(除热电站供热部分、煤矸石和垃圾焚烧机组外),总量指标为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脱硫措施后预测排放量,但必须从具有总量余额指标(按绩效值核定值与2010 年实际排放量之差)的Ⅰ或Ⅱ时段机组获取,并明确具体来源。总量余额指标可以跨行政区域调剂或交易。
I 或Ⅱ时段机组总量余额指标的使用另行规定。
(十一)已经颁布或“十一五”期间实施地方火电厂或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绩效值,绩效值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数值。
(十二)同一电厂所有机组的总量指标之和为该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n
M=ΣM(i下标) (4)
i=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