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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式中:M为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M(i下标)为该电厂第i个机组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吨/年;
  n为该电厂机组个数。
  三、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控制指标
  (十三)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辖区内市(地、州)2005 年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配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
  (十四)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等于或低于0.06mg/立方米的市(地、州),非电力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2005 年环境统计的实际排放量或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适合本辖区分配方法分配确定的值。
  (十五)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高于0.06mg/立方米的城市(地、州),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为下列方法之一确定的值。
  (1)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适合本辖区分配方法;
  (2)按2005 年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达0.06mg/立方米的浓度削减率,削减2005 年环境统计的实际排放量;
  (3)大气二氧化硫环境容量核定值。
  (十六)市(地、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辖区内主要非电力排污企业(除常规电厂、热电站和自备电厂外)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时,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的总量指标,制订适合于本市(地、州)的分配方法。
  原则上,若空气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等于或低于0.06mg/立方米,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2005年实际排放量分配,计算公式为:
  M(i下标)=C(i下标)×V(i下标)×h(i下标)×(10的-6次方)         (5)
  式中:M(i下标)为第i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C(i下标) 为第i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克/标立方米;
  V(i下标)为第i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h(i下标)为第i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按排放标准定额分配或按清洁生产审核值分配,计算公式为:
  M(j下标)=C(j下标)×V(j下标)×h(j下标)×(10的-6次方)         (6)
  式中:M(j下标) 为第j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吨/年;
  C(j下标)为第j个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克/标立方米;
  V(j下标)为第j个排放口烟气排放量,标立方米/小时;
  h(j下标) 为第j个排放口对应生产设施年运行小时数。
  重点工业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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